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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孙靖与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靖,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157号原告:孙靖,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瑜婵,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贾保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女,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靖与被告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靖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原告孙靖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颖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