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义学与蒙文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学,蒙文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林义学,男。被执行人蒙文念,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义学与被执行蒙文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义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5民初字4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林义学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登记,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226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蒙文念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该款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余下的100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止,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蒙文念于2016年9月23日已履行完毕到期债务1000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蒙文念已履行完毕到期债务,本案的执行费已缴纳。据此,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225执2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审 判 员 韦 凯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永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