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娄巍与田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巍,田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57号原告娄巍。被告田宝山,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娄巍诉被告田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2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娄巍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