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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娄巍与田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巍,田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57号原告娄巍。被告田宝山,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娄巍诉被告田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2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娄巍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