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凯瑟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凯瑟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凯瑟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求荣,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凯瑟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事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凯瑟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凯瑟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王行云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晓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