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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华秩盛与周鹏飞、周燕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秩盛,周鹏飞,周燕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714号原告华秩盛,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周鹏飞,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周燕红,女,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华秩盛诉被告周鹏飞、周燕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归还欠款,原告华秩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秩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由原告华秩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娟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