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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雷诉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987号原告于雷,男,满族,现住铁岭县,农民。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胡紫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鹏,男,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系被告单位经理。被告胡紫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雷诉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