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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建与皮刘梅、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皮刘梅,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464号之一原告:周建,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皮刘梅,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建国,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周建与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周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周建负担。审 判 长  吴银喜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