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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行发与姚行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行发,姚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姚行发被执行人姚行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行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