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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利上诉魏学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魏学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女,1985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魏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利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