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利上诉魏学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魏学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女,1985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魏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利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