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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国良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良,刘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88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良,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官清村进山,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航,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总监,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皇城根南街49号,身份证号:×××。关于陈国良与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9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航名下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零一千一百五十元整(大写:壹拾万零壹仟壹佰伍拾元整)。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此页无文书)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