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创业一路西富源华城。法定代表人陈莉,任长武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旭,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腾退长武县富源华城家具商场二层展厅内肆区二号位置454.5平米的房屋,并交还给申请人;2、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自2015年9月至清腾之日的租金(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标准及期限计算);3、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14453.1元;4、要求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1500元及执行费14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旭自愿达成以下和解执行协议:一、申请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清腾被执行人曹旭位于长武富源华城家具商城二层展厅内肆区二号位置454.5平方米的房屋;二、被执行人曹旭位于长武富源华城家具商城二层内的家具用于抵偿申请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至清腾之日的租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申请人陕西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旭自觉履行上述和解执行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任秀丽代理审判员 王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