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八楼北5,组织机构代码:054328124。法定代表人田鑫。委托代理人:应向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陶俊,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00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76222.2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5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俊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765.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