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柯小红与袁安迪,熊俊羲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小红,熊俊羲,袁安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小红,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俊羲,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安迪,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上诉人柯小红因与被上诉人熊俊羲、袁安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小红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柯小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小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柯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胜友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