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孙德起与长春市瑞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起,长春市瑞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073号原告:孙德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瑞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起诉被告长春市瑞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德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起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