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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达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74号罪犯朱达奎,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朱达奎曾于1990年9月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京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达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朱达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达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达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达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7年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