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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临朐乾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乾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815号申请人:临朐乾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南环路口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马芳,经理。被申请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4441。法定代表人:王升阳,经理。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朐山路4269号御景花园沿街场地**栋102、103号场地。负责人:张忠锋,经理。申请人临朐乾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债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自愿提供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合同号:06020505041112812016000001)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债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朐乾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