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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长奇等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长奇,杜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主任。被执行人赵长奇,男,生于1975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杜春香,女,生于1976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长奇等为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1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款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47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