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鹏、何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鹏,何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1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鹏,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何敏,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被告何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果书 记 员 许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