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053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怀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1372.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