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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谷秋利与被告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秋利,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7172号原告:谷秋利,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01幢705室。代表人:杨传涛。被告: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传涛。原告谷秋利与被告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山东亿鑫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谷秋利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秋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秋利负担。审 判 员  王 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董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