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某诉陈某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陈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355号原告周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张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某,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被告陈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被告陈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