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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怀金与兰州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异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头铺路。被申请人:王某甲,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被执行人: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王某某与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王某甲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王祯圆审 判 员  韩晓蕾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温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