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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雷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95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雷雷,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李雷雷因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前由本院于2016年07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482刑初006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雷雷被判并处罚金4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雷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经强制执行到位7720.10元,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尚有执行款32279.90元未执行到位。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屠征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