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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光灿与王道美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灿,王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90号之一原告:王光灿,男,汉族。被告:王道美,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28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王光灿申请对被告王道美的房产予以解除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道美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7幢3103室(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097**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林利利、王光灿提供担保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16幢2503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264**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