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锡辉与被执行人陈仁贵、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辉,陈仁贵,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陈锡辉,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仁贵,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王林,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陈锡辉与被执行人陈仁贵、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锡辉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6000元,尚有39000元未履行。现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的39000元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