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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桂平与杨华志、赵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平,杨华志,赵爱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64号原告:王桂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华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爱玲,女,汉族,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平与被告杨华志、赵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