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世金、王光士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金,王光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金被执行人王光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民初字第002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光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光士(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9759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金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