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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忠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85号罪犯张忠权,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介休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榆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忠权有期徒刑五年,与另一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436.61元(未赔)。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也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项考��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3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忠权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忠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未赔偿,且系累犯,在减刑上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权予以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