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洪发与郑国栋、孙丽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发,郑国栋,孙丽敏,林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001号原告周洪发,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茜茜,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栋,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孙丽敏,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存瑞,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发与被告郑国栋、孙丽敏、林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周洪发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对被告孙丽敏名下的坐落在瑞安市安阳镇安庆组团F幢1单元4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予以财产保全。原告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案外人吴盈盈向原告转账32万元,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6235元,由原告周洪发负担。审 判 员 叶守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葱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