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海洋与陈积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积余,黄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积余,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洋,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陈积余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积余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积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