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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林峰、于爱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林峰,于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177号。负责人蒋慧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晶(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峰,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于爱丽,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执11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8月1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林峰、于爱丽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11幢3单元1003室房产。买受人徐英(身份证号码)在第一拍卖中以人民币601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11幢3单元1003室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11幢3单元1003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徐英(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徐英(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