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055号原告:谢某,女,1981年8月5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陈某,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