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颜立新不服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强制扣押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立新,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81行初86号原告颜立新,男。被告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伟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志江,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立新就不服被告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强制扣押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颜立新以与被告冷水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立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立新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文华人民陪审员 龙柳梅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