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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记华与程来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记华,程来塘,程淑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074号原告吴记华,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向灵,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波,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来塘,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政,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淑芳,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现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政,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记华诉被告程来塘、第三人程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记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记华以已与被告程来塘、第三人程淑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记华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吴记华负担。审 判 长  万健滨代理审判员  应 盼人民陪审员  王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阮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