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炳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祥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9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炳祥,男,1955���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万年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9月7日被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炳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炳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刘炳祥以1400元的价格向万年县上坊乡港边村委会江家源村村民刘某1判买了位于江家源水库附近“水库坞仂”山场的8株香樟树。同年8月2日至8月4日,被告人刘炳祥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对所判买的香樟树实施采伐装下山用于提炼樟树油。经鉴定,被告人刘炳祥采伐的3株香樟为野生樟科樟属的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蓄积量为1.3001立方米。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刘炳祥主动到万年县森林公安局万年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万年县司法局上坊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表、证人刘某1、刘某2、熊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炳祥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炳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香樟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炳祥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刘炳祥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炳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均发审 判 员 聂金林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