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宝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明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衡水市。2014年3月14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至2014年12月24日止。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张宝明以“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河北省新河县“祥和家园”小区4栋楼的主体建设工程,在进行基础施工期间,需要向工程开发商出具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申请表”,因张宝明无建筑施工资质,便私刻了一枚“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申请表”上,后将印章销毁。经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调取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申请表”上的施工单位印章不是由“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所盖印。另查明,被告人张宝明在对“祥和家园”小区建设工程进行主体施工期间,还私刻了一枚“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其伪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用于办理工程的开工手续。为此被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冯某、孙某、李某的证言,调取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申请表”和“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检材,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明伪造公司印章,侵害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宝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