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钟子金与盛从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子金,盛从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171号原告:钟子金,男,1952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盛从汉,男,1966年7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子金诉被告盛从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子金于2016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盛从汉负担。审 判 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