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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钟子金与盛从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子金,盛从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171号原告:钟子金,男,1952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盛从汉,男,1966年7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子金诉被告盛从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子金于2016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盛从汉负担。审 判 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