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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7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叶金卫与余森英、胡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卫,余森英,胡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730号之三原告:叶金卫,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余森英,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龙泉市。被告:胡大国,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庆元县。原告叶金卫与被告余森英、胡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组成由审判员肖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怡、人民陪审员吴惠民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叶金卫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卫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60元,减半收取734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叶金卫承担。审 判 长  肖 来审 判 员  黄静怡人民陪审员  吴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