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喜龙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喜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财保17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喜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1631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7957.46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喜龙名下价值327957.4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涯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