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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23执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兆俊与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223执字68号申请执行人李兆俊,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李兆俊与被执行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皮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0000元;2、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5000元;3、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906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皮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来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阿不力米 提 ·吾斯曼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