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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A、王B、薛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普通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A,王B,薛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A,男,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B,男,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男,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王B、薛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王B、薛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侦查,于2016年8月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4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A在本区自己经营的大同市同友汽车俱乐部,向一名男子(姓名不详)购进山西省环保厅监制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共计700份。之后,其和被告人王B为购买的人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打上车牌号等信息出售。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薛某多次为他人向同友俱乐部的王B购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王A、王B、薛某在进行交易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扣押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共计547份。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A、王B、薛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B在犯罪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A、王B、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A在大同市南郊区经营了一家汽车俱乐部。2015年3月,被告人王A向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分两次购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共计700份。之后,被告人王A或自己、或安排被告人王B为购买的人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打上车牌号等信息出售。从2015年6月16日开始,被告人薛某多次为他人向被告人王B购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王A、王B、薛某在进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易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扣押作案用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630K打印机一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共计547份。经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缴获的2015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的“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检验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专用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对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大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日,该队警察将正在办理假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被告人王A、王B、薛某查获。2、证人王强的证言笔录,证实他哥哥王A帮别人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近三个月了,王B也帮着办理。3、大同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严厉打击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函》及环保标志查验证明,证实该局给大同市公安局发函,请求严厉打击伪造、买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为。涉案的20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均为伪造。4、大同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及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630K打印机一台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共计547份,证实该局扣押了被告人王A、王B作案用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630K打印机一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共计547份。上述物品已移送至本院。5、大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经过该支队与大同市环保局联系,该环保局称无法对涉案空白环保标进行鉴定。印章“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是印刷体,故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6、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同)公司鉴(文)字[2016]15号《鉴定文书》,证实缴获的2015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的“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检验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专用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7、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8、被告人王A的前供及庭审供述,证实他在大同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经营一家汽车俱乐部。从2015年3月至7月期间,他和一个男子(具体姓名不知)购进了共计700份空白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用他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在上面打上机动车车牌号进行出售,剩下的都被扣押了,其中也有打印作废的。9、被告人王B的前供及庭审供述,证实他和王A是父子关系。2015年7月2日,他给一个叫薛某的二道车贩子打印了一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挣了30元钱,就被警察抓住了。他们是从2015年3月份开始做的,他打印过三四份,具体个数记不住了。空白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他父亲王A和别人联系买的。10、被告人薛某的前供及庭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他是一名二道车贩,帮别人检车。从2015年6月16日开始,他从同友汽车俱乐部购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共买了三四次。他给提供车牌号,同友俱乐部的人给打印好后,他每份给30元,然后他在卖给需要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薛某辨认出被告人王B就是在2015年7月2日制作并出售给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人。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被告人王A、王B、薛某的供述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王A、王B、薛某制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买卖的事实。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王B、薛某非法买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国家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的分级标志,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证据考虑,被告人王A、王B、薛某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A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薛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B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扣押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630K打印机一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共计547份,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昊人民陪审员 贾 羽人民陪审员 朱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