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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朱大军,文秀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朱春云,文秀娟,朱大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5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3136N。负责人田红红,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燕,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云,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文秀娟,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朱大军,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诉被告朱春云、文秀娟、朱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3013.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1300元,共计8833.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