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新龙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龙,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927号原告:张新龙,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张新龙与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云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云辉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