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3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彬与张仅利、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彬,张仅利,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3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彬,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仅利,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杰,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彬与被执行人张仅利、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朱彬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张仅利、张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