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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619号原告杜某某,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敏(原告杜某某之女),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场巷3号。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漪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