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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朝兵、杨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朝兵,杨叶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801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友,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朝兵。被告:杨叶红。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朝兵、杨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朝兵、杨叶红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60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焰才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