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鲁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鲁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91号建行大厦。 负责人:郭仁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天禄,该行个人贷款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鲁犇,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鲁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126170.86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14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44元。 经查,被执行人鲁犇[身份证号码:52010319860108XXXX]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X路”X-X畔-XXX号房产[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53XXX号],2010年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给被执行人鲁犇办理贷款时,上述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 本院已依法委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鲁犇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X路“XX畔”X-XXX号房产[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53XXX号]价值进行价格评估。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为由决定撤回执行申请,表示目前无需处置被执行人鲁犇涉案抵押物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其理由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