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董勇与夏永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夏永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138号申请人:董勇,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豪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夏永刚,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董勇与被告夏永刚、银川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勇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永刚名下宁A×××××号车辆的车户。李杨提供了其名下宁A×××××号车辆的车户对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永刚名下宁A×××××号车辆的车户;二、冻结担保人李杨名下宁A×××××号车辆的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