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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玉溪易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刘秧、杨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玉溪易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刘秧,杨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负责人:张海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玉萍、金跃武,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溪易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益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秧,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秧。被执行人杨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玉溪易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刘秧、杨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0000元,余款2148056.09元及利息(含执行费23675元)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玉溪易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刘秧和杨仪名下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20A号、昆明市玫瑰湾一期35幢509号、被执行人刘秧名下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元春苑2幢3单元19E的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现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易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刘秧、杨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8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