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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宗富诉代秋进、张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富,代秋进,张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408号原告:陈宗富,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凤,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薛,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代秋进,男,约30岁,住仁怀市中枢五转盘。被告:张支平,女,约30岁,住仁怀市中枢五转盘。原告陈宗富与被告代秋进、张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宗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支付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代秋进于2013年5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偿还30000元,剩余70000元限期于2014年9月27日归还并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的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且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补正确定明确的被告,属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退还原告陈宗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在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 会 百度搜索“”